教師資格證體檢標準第12條

教師資格證體檢標準第12條是對視力要求的規定,對于想要成為教師的人來說,這個標準必須要滿足。下面將對這個標準進行詳細解析。

視力要求

教師資格證體檢標準第12條中指出,視力的標準應符合《醫學目視功能測量規范》(GB11533-2011)相關要求。眼科檢查過程中,應包括裸眼視力、矯正視力、紅綠色覺檢查等內容。

教師資格證體檢標準第12條

裸眼視力標準

裸眼視力是指在沒有佩戴任何眼鏡或者隱形眼鏡的情況下,在5米的距離內能夠清晰辨認的最小視力。教師資格證體檢標準規定,申請人的雙眼裸眼視力應不低于5.0(含5.0)。

矯正視力標準

矯正視力是指在進行了近視、遠視、散光等矯正后,在5米的距離內能夠清晰辨認的最小視力。教師資格證體檢標準規定,申請人的雙眼矯正視力應不低于5.0(含5.0)。

紅綠色覺標準

紅綠色覺是指通過視網膜對紅色和綠色的敏感度測定。教師資格證體檢標準規定,申請人紅綠色辨別能力應達到1.0或者在一定限度內(左眼不低于0.8,右眼不低于0.7),無明顯色盲色弱。

其他注意事項

教師資格證體檢標準第12條還有一些注意事項,例如對于患有屈光不正等眼部疾病的申請人,需要提交醫院開具的治愈證明;雙眼視力相差不應超過1.0等等。考生在進行體檢前需仔細閱讀這些注意事項。

結論

教師資格證體檢標準第12條對于申請成為教師的人來說非常重要,必須嚴格遵守。在進行體檢前,考生應該先自行檢查一下自己的視力是否符合要求,如果不符合,可以先進行矯正以達到標準。同時,在進行體檢時,考生應該認真聽從醫生的建議,避免給自己的身體帶來不必要的傷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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